來源:未知 編輯:特許加盟榜 2020-06-18 14:36
酒鬼酒(000799,SZ)14日晚間公告,全資子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酒鬼酒供銷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判決。相關信息顯示,判決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在相關判決生效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酒鬼酒供銷公司人民幣5933.67萬元,其余5名自然人被告連帶承擔利息損失。
事實上,早在今年3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該“億元存款失蹤案”中的刑事案件部分作出終審判決。包括原農行華豐路支行行長方振在內6名自然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同時對相關贓款進行繼續追繳。
就該次民事判決對公司影響,《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撥打酒鬼酒董秘李文生電話,截至發稿時未獲接通。
酒鬼酒供銷公司當年業績受損
據了解,2013年11月,酒鬼酒供銷公司于農行華豐路支行活期賬戶存入1億元人民幣存款,酒鬼酒供銷公司后期通過該支行提供的《賬戶變動明細表》查得,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銷公司不知情前提下,分次轉走了該賬戶1億元存款。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對上述情況進行了公告說明,同時提示此重大事件可能為公司帶來較大損失。
在上市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報中,酒鬼酒供銷當年實現凈利潤虧損6860.09萬元,同比減少127.29%;公司稱酒鬼酒供銷凈利潤下降原因為行業調整以及前述披露的“億元存款失蹤”案件。同年,上市公司歸屬于股東凈利潤虧損3668.36萬元,同比下降107.4%。
在2014年4月前夕,酒鬼酒稱公安機關已經追回涉案資金3699萬元,為此上市公司后續對2013年業績預報進行修正,并將該筆追回資金計入當年報表中。
“存款賣酒”引發資金糾紛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當年名震一時的酒鬼酒“億元存款失蹤案”因案情復雜性、影響廣泛性,不僅在當時引發了中國農業銀行與酒鬼酒控股股東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的多方角力;在二審判決下發后,包括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等7位法學名家更是聯名出具了“專家論證意見書”,從法理上論證時任農行華豐路支行行長方振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共犯。
根據該案件一審判決書披露,為變相提升公司業績,時任酒鬼酒董事郝剛托付其從事酒水銷售的朋友羅光與壽滿江等人向酒鬼酒供銷公司購買600萬元高價酒,并向酒鬼酒支付645萬元“貼息款”。作為“條件”,壽滿江要求酒鬼酒供銷公司在農行華豐路支行存入1億元,并作出一年內不提前支取、不質押、不轉讓、不掛失、不調查、不開通網銀和電話銀行等“六不承諾”。
協議簽訂后,這1億元通過農行柜面轉賬到壽滿江手中,壽滿江后續將1億元分開轉給酒鬼酒(890萬元)及其余數位參與“貼息”的自然人。但是后續,酒鬼酒供銷公司未能按期收到相關1億元資金,于是做報警處理。
2016年1月25日,湘西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壽滿江、方振、羅光等6名涉案人士均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分別處以無期徒刑、有期徒刑。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3月12日,二審宣判,6位被告人的罪名再度變更,由金融憑證詐騙罪變為了詐騙罪,刑期無一改變。
而在此之前的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銷公司就提起民事訴訟,將方振曾任職的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以及壽滿江、羅光等人起訴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他們賠償經濟損失共計9247.73萬元。
根據酒鬼酒13日晚間披露的信息,該次民事宣判決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在相關判決生效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酒鬼酒供銷公司人民幣5933.67萬元,其余5名自然人被告連帶承擔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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