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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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19:48
經銷協議是供貨商和
經銷商訂立的確定雙方法律關系的契約,其內容的繁簡可根據商品的特點、經銷地區的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意圖加以確定。我國在實際業務中一般只在協議中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
一般交易條件,以后每批貨的交付要依據經銷協議訂立具體的
買賣合同,明確價格、數量、交貨期甚至支付方式等具體交易條件。通常,經銷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經銷商品可以是供貨商經營的全部商品,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協議中要明確指明商品的范圍,以及同
一類商品的不同牌號和規格。確定經銷商品的范圍要同供貨商的經營意圖和經銷商的經營能力、
資信狀況相適應。如商品范圍規定為供貨商經營的全部商品,為避免爭議,**在協議中明確經銷商品停止生產或有新產品推出對協議是否適用。
所謂經銷地區是
經銷商行使經營權的地理范圍。它可以是一個或幾個城市,也可以是一個甚至是幾個國家,其大小的確定,除應考慮經銷商的規模、經營能力及其銷售網絡外,還應考慮地區的政治區域劃分、地理和交通條件以及市場差異程度等因素。經銷地區的規定也并非一成不變,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況由雙方協議后加以調整。
在包銷方式下,供貨商在包銷區域內不得再指定其他經銷商經營同類商品,以維護包銷商的
專營權。為維護供貨商的利益,有的包銷協議規定包銷商不得將包銷品越區銷售。
經銷協議還應規定
經銷商在一定時期內的經銷數量和金額,在包銷協議中這更是必不可少的內容之。此項數量或金額的規定對協議雙方有同等的約束力,它也是賣方應供應的數量和金額。經銷數額一般采用***低承購額的做法,規定一定時期內經銷商應承購的數額下限,并明確經銷數額的計算方法。為防止經銷商訂約后拖延履行,可以規定***低承購額以實際裝運數為準。規定***低承購額的同時,還應規定經銷商未能完成承購額,這是賣方的權利。
經銷商品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作價,結算時以協議規定的固定價格為準。這種方法出于交易雙方要承擔價格變動的風險,故采用較少。在大多數經銷協議中采用分批作價的方法,也可由雙方定期地根據市場情況加以商定。
對
經銷商來說,要負責做好廣告宣傳、
市場調研和維護供貨人權益等問題。通常規定,經銷商有促進銷售和廣告宣傳的義務,有的協議也規定,供貨商應提供必要的樣品和宣傳資料,對于廣'告宣傳的方式以及有關費用的負擔問題,也應明確規定,一般多由經銷商自己擔負。在協議中,還可規定經銷商承擔市場調研的義務,以供
出口商參考制定銷售策略和改進產品質量。有的包銷協議還規定,如在包銷地區內發現供貨商的商標權或
專利權受到侵害,包銷商要及時采取保護性措施。
經銷期限即協議的有效期,可規定為簽字生效起一年或若干年。一般還要規定延期條款,可以經雙方協商后延期,也可規定在協議到期前若干天如沒有發生終止協議的通知,則可延長一期。
經銷期限屆滿協議即終止,但為了防止一方利用對方履約中的一些微不足道的差異作為撕毀協議的借口,在協議中還應規定終止條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解除協議。
除上述主要內容外,還應規定不可抗力及仲裁條款等
一般交易條件,其規定方法與一般買賣合同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