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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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09:39
經銷是企業或個人為另一個企業或個人按照雙方所簽訂的經濟合同銷售商品的經濟行 為。在我國對民族資本主義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時,國營商業企業通過簽訂經濟合同,將大部或全部掌握貨源的商品批發給私營零售商店進行銷售。在現階段,是批發、零售、個體戶按照經濟合同為生產企業或生產者銷售商品; 各環節的商業企業之間按經濟合同互相銷售商品的經濟行為。經銷單位的經銷商品按進貨處理,享受一定的倒扣率,獲取一定的進銷差價,作為經銷單位獲取利潤的基礎
經銷協議是供貨商和
經銷商訂立的確定雙方法律關系的契約,其內容的繁簡可根據商品的特點、經銷地區的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意圖加以確定。我國在實際業務中一般只在協議中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
一般交易條件,以后每批貨的交付要依據經銷協議訂立具體的
買賣合同,明確價格、數量、交貨期甚至支付方式等具體交易條件。通常,經銷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所謂經銷地區是
經銷商行使經營權的地理范圍。它可以是一個或幾個城市,也可以是一個甚至是幾個國家,其大小的確定,除應考慮經銷商的規模、經營能力及其銷售網絡外,還應考慮地區的政治區域劃分、地理和交通條件以及市場差異程度等因素。經銷地區的規定也并非一成不變,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況由雙方協議后加以調整。
在包銷方式下,供貨商在包銷區域內不得再指定其他經銷商經營同類商品,以維護包銷商的
專營權。為維護供貨商的利益,有的包銷協議規定包銷商不得將包銷品越區銷售。
對
經銷商來說,要負責做好廣告宣傳、
市場調研和維護供貨人權益等問題。通常規定,經銷商有促進銷售和廣告宣傳的義務,有的協議也規定,供貨商應提供必要的樣品和宣傳資料,對于廣'告宣傳的方式以及有關費用的負擔問題,也應明確規定,一般多由經銷商自己擔負。在協議中,還可規定經銷商承擔市場調研的義務,以供
出口商參考制定銷售策略和改進產品質量。有的包銷協議還規定,如在包銷地區內發現供貨商的商標權或
專利權受到侵害,包銷商要及時采取保護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