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輝縣市法院 編輯:豫法陽光 2023-05-29 16:12
案例素材來源:輝縣市法院
基本案情
張某與A公司簽訂了
《電子商務項目加盟合同》
約定公司為張某提供
運營軟件和技術指導
A公司收取加盟費6萬元
后張某在運營過程中
出現軟件無法正常使用問題
張某聯系A公司技術指導無果后
將A公司訴至河南省輝縣市法院
請求撤銷所簽合同
并返還6萬元加盟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規定
“商業特許經營是指
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
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
以合同的形式將其擁有的
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
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
在統一的經營模塊下
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
支付特種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不得作為特許人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本案中
張某與A公司簽訂的
《電子商務項目加盟合同》
系雙方就項目加盟事宜
所達成的協議
簽訂合同時
A公司隱瞞了其未擁有平臺
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
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資質
使張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
與該公司簽訂了合同
依照《民法典》
***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
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等規定
判決撤銷A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合同
并返還張某加盟費6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駱幸琪
輝縣市法院民二庭庭長
在民商事活動中
當事人一旦發現對方以欺詐手段
使自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
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
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
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避免損失擴大
策劃統稿:張東杰
排版校對:葉俊健、賈共鑫
原標題:《6萬加盟費該不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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